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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含兼任編制內行政教師)赴大陸地區、港澳地區相關注意事項及流程公告

<赴港澳地區>115.1.1

轉知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教師,即日起赴港澳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通報流程請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澳門行前通報及登錄作業流程圖」,茲摘錄重點如下:

  • 因公事由赴港澳,尚無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含兼任編制內行政單位一級主管以上、院長、系所科主管之教師)應於出境日3週前應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因公港澳通報表1循行政程序簽准俾函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餘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應於出境日2週前專簽敘明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俾函報陸委會。

  • 非因公事由赴港澳,尚無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公務人員及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教師(含所有職等), 出境日3日前應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非因公港澳通報表2,循行政程序簽准俾予列管。

  • 至於因公或非因公赴港澳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包含港澳官方人士、港澳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應填寫「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會見特定身分人員港澳通報表3,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因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5週、餘為出境日2週前依經本校簽准俾函報陸委會。倘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亦請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寫上開通報表,循行政程序簽准俾函報陸委會。
  • *赴港澳地區相關法規及表單:因申請表格式變動頻繁,請至大陸委員會/為民服務/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前往或過境港澳注意事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下載相關申請表,避免因格式不符遭退件。

  • 另除上開行前通報程序,申請人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陸委會網頁/為民服務/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並至本校電子表單差勤系統填寫「出國申請單」,將登錄完成證明上傳至差勤系統備查。

*赴港澳地區相關法規及表單:

1.(赴港澳通報表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表*請附此表以簽呈專案簽辦

2.(赴港澳通報表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3.(赴港澳通報表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請附此表以簽呈專案簽辦

4.教育部114916日臺教人()字第1140096233號函

5.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連結

6.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含修正對照表)(法規連結

7. 本校114109日臺科大人字第1140013046號書函

8. 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書函

9. 教育部114年10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9626A號書函

<赴大陸地區>

  • 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辦妥請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倘擬赴大陸地區【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應依規定於赴陸前辦理申請許可及報經服務學校同意。
  • 有關本校兼任編制內行政主管教師赴陸辦理程序如下:
  • 兼任編制內行政單位一級主管/副主管以上、院長/副院長、系所科主管/副主管之教師等(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請於赴陸15日前填妥「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或國防部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簡11以上赴陸通報表1並循校內程序簽准後送人事室,俾依限報移民署審查,並請至差勤系統辦妥請假程序。
    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違反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緩。
  • 兼任編制內行政單位二級主管之教師等(簡任第10職等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請於赴陸前填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簡10以下赴陸通報表2後掃描上傳至差勤系統辦妥請假程序。本校公務人員比照辦理。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9點,申請人在大陸地區,應維護政府形象,如有涉足不正當場所或涉嫌洩漏國家、公務機密等情事者,服務機關(構)應即處理,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鑒於中共近年持續增修國安法令及擴張司法管轄範圍,頻傳國人赴陸失聯、遭留置盤查或疑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赴陸旅遊請提高風險意識,並確實至陸委會網頁/為民服務/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以保障赴陸後之人身安全。
  • 赴大陸地區相關法規及表單:因申請表格式變動頻繁,請自行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法規與申請書表,下載相關檔案,避免因格式不符被退件

*赴大陸地區相關法規及表單:

10.(簡11以上赴陸通報表1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或國防部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連結

11.(簡10以下赴陸通報表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連結

12.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連結

1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連結

1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連結

15.教育部114年10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9626A號書函

16.教育部114年10月23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4103號函

17.教育部114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書函

18.教育部115113日臺教人()字第1150000754號書函

19.教育部115113日臺教人()字第1140139121號書函

20.本校人員赴陸、港澳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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