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事務處徵求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一名
用人單位:學生事務處
職稱:行政組員(職務代理人)
名額:1
待遇:學士級新台幣37744元/月起,碩士級新台幣39901元/月起
聘期:本職缺為職務代理,代理期限自114年12月下旬至116年5月17日,契約期間以職務實際出缺期間為準,當代理原因消滅時,期限即提前至代理原因消滅之日止。
工作項目:
1.新生入學指導典禮策劃及執行
2.全校學生餐廳餐飲衛生、學生膳食委員會輔導、衛生安全講習課程、餐廳評鑑、檢體送驗等業務
3.每學期全校學生座談會
4法治教育綜合業務(含年度技職校院課程資源網站教育主題、技專校院社會關切教育主題填報)
5.智慧財產權業務(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自評表)
6.台科大解碼書
7.生輔組內控業務
8.班會紀錄
9.服務成長學習獎學金彙整與核銷
1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歷。
2.具全民英檢中級以上或相當程度英文能力。
3.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4.溝通表達能力佳且有服務熱忱,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5.曾任任職學校且具備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五)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七)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
應備申請資料:【有意應徵本職務者,請務必至下列網址:https://personnel-r.ntust.edu.tw/var/file/66/1066/img/200/722597280.doc 下載填寫「約用工作人員甄選登記表」並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英語能力證明文件於114年12月10日前E-mail至mendy@mail.ntust.edu.tw(陳小姐收),主旨請寫「應徵學務處行政組員」,非以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甄選登記表」填送者,恕不受理。】
聯絡方式:陳小姐,電話:02-27376317,E-mail:mendy@mail.ntust.edu.tw
備註:本職缺除正取外,得列備取,並依應徵當事人之意願及職缺之職級與工作性質,依序遞補本校其他約用職缺,備取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