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請參考附件。

旨案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教育部114年10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2345號書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