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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113.12.31止放寬國民旅遊卡至花蓮消費補助措施,請參考來函。

1.依教育部113年5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30046517號書函辦理。
2.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本校為兼任編制內行政職務教師)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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