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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營建工程系徵求專任教師2名

(營建工程系)徵才公告

人員區分:專任教師

用人單位:營建工程系

職稱:助理教授(含)以上

名額:1名(不限定領域)、1名(材料領域),共2名

性別:不限

待遇: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聘期:114.02.01起聘

公告日期:113.03.25

截止日期:113.05.24

資格條件:

【不限定領域】

1.獲得土木或營建工程相關領域博士學位。

2.具有營建管理、大地工程、結構工程、營建材料、資訊科技(含空間資訊、測量)相關專長者,並不受限以上領域,歡迎具跨領域專長者申請。

3.須以英文講授大學部與研究所課程,與獨立拓展其研究領域及爭取各項研究計畫者。

4.具備1年以上(含),與任教領域相關有助於教學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方式依「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但「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前(民國104年1月14日)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工作項目: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工作地址:(10607)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應備申請資料:

1.新聘教師申請履歷表(請見附檔)(註明主要學、經歷及起訖期間、專長領域等)。填寫完整後,先以電子郵件寄至ctoffice@mail.ntust.edu.tw。

2.學、經歷證明文件(含大學、碩士、博士畢業證書彩色影印本;若預計2025年1月畢業者,必須檢附指導教授函,說明可能的畢業時間,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大學及碩士、博士成績單(照相影本或清晰彩色影印本)。

4.博士論文(全文)裝訂本。

5.完整著作目錄及近五年內發表之學術論文代表著作(全文)抽印本或影印本(不超過10篇)。

6.提供三位推薦人通訊資料。

7.未來研究、教學及服務之規劃書。

8.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註明工作起訖時間)。

9.如有教育部核發教師證者,請提供教師證影本。

10.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如得獎、參與重要服務資料與專利等)

11.本系新聘教師申請人一覽表(請見附檔)下載,填寫完整後,先以電子郵件寄至ctoffice@mail.ntust.edu.tw。

 

【材料領域】

1.獲得土木或營建工程相關領域博士學位。

2. 具有營建材料相關專長者優先考慮,並不受限以上領域,歡迎具跨領域專長者申請。

3. 須以英文講授大學部與研究所課程,與獨立拓展其研究領域及爭取各項研究計畫者。

4.具備1年以上(含),與任教領域相關有助於教學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方式依「本校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認作業要點」,但「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前(民國104年1月14日)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工作項目: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工作地址:(10607)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應備申請資料:

1.新聘教師申請履歷表(請見附檔)(註明主要學、經歷及起訖期間、專長領域等)。填寫完整後,先以電子郵件寄至ctoffice@mail.ntust.edu.tw。

2.學、經歷證明文件(含大學、碩士、博士畢業證書彩色影印本;若預計2024年7月畢業者,必須檢附指導教授函,說明可能的畢業時間,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大學及碩士、博士成績單(照相影本或清晰彩色影印本)。

4.博士論文(全文)裝訂本。

5.完整著作目錄及近五年內發表之學術論文代表著作(全文)抽印本或影印本(不超過10篇)。

6.提供三位推薦人通訊資料。

7.未來研究、教學及服務之規劃書。

8.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註明工作起訖時間)。

9.如有教育部核發教師證者,請提供教師證影本。

10.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如得獎、參與重要服務資料與專利等)

11.本系新聘教師申請人一覽表(請見附檔)下載,填寫完整後,先以電子郵件寄至ctoffice@mail.ntust.edu.tw。

 

聯絡方式:

本系徵聘作業須配合本校聘用流程與相關規定,有意者請於113年5月24日前寄送應徵資料。(掛號郵寄,並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應徵專任教師),應徵資料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至ctoffice@mail.ntust.edu.tw。

應徵資料請以掛號郵寄 106北市基隆路四段四十三號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邱建國 主任 收

Tel:02-27376566/ 02-27376565 Fax:02-27376606 聯絡人:劉佩庭小姐   *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個人重要文件等請自行保留正本。

備註: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類別: 專任教師
用人單位: 營建工程系
職稱: 助理教授級(含)以上
名額: 2
公告日期: 113/03/25
截止日期: 1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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