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外語系徵才公告
人員區分:專任教師
用人單位:應用外語系
職稱:助理教授級以上
名額:1~2名
備註:
1. 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有效。
2. 應聘教師所繳交之個人資料僅限於聘任作業使用,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
他用途,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性別:不限
待遇:依本校專任教師規定
聘期:115.08.01起聘
公告日期:即日起
截止日期:115.3.31
資格條件:
1. 已獲英語教學、語言學、英美文學相關博士學位且具助理教授資格以上。
2. 具英語教學、語言學、英美文學或西洋文化研究相關領域研究專長。
3. 至起聘日止,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5 條「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於施行(104年01月14日)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務必檢附證明。
4. 具豐富教學經驗及研究能力,需配合碩士班/大學部基礎英文及夜間課程。
5. 願意開發跨領域專業英語課程。
6. 樂於配合系上「教學、服務(行政)、研究」, 共同營造和諧團隊。
7.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檢附文件:
1、學術履歷(含學經歷及各項服務)。
2、研究成果及相關著作目錄。(國科會/教育部等相關研究或產學計畫,SSCI論文一覽表等。)
3、五年內代表著作3篇,請提供全文紙本資料。
4、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歷年成績單影本,各級學位證書影本,助理教授級(含)以上之教師證書影本。
5、可開授課程一覽表(附syllabus樣本)及三年內教學評量資料。
6、推薦信函二封。
7、工作經歷年資證明。
8、其它教學或研究之相關證明文件,請附上授課實況影片之連結或光碟。
9、請至本系網站下載新聘教師個人資料表填寫,連同上述資料完整寄回。
※初審合格者將另外通知面試,請務必註明方便聯絡之電話及E-mail。
※資料不齊全者,恕不予受理;審查資料將依個資法規定使用,若需寄回請另檢附回郵信封。
※並請另行寄送審查資料電子檔(整併PDF,除推薦信外)至本系電子信箱: afl@mail.ntust.edu.tw
聘任日期:115年8月1日起。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15年0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收件地址: 106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收。
【請於信封封面註記「應徵專任教師」】
聯絡電話:02-27333141*7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