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華夏校區辦公室
職稱:技術組員
名額:1名
待遇:大學學歷37,744元起、碩士學歷39,901元起。
工作項目:
1. 華夏校區專案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全生命週期管理(含需求討論、採購業務、履約管理、驗收結案、保固業務)。
2. 華夏校區既有校舍修繕、維護等採購業務(例如電梯、空調、消防、高低壓電氣設備、水電設施、電信、污水設備等)。
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4. 工作地點位於本校華夏校區(新北市中和區),依工作需求需不定期往返校本部(台北市大安區)
資格條件:
1. 具電機工程、電子工程、資訊、航空工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造船工程等相關科系 專科以上畢業證書。
2. 符合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或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後,具有相關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後,具有相關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或曾任本校行政書記、技術士三年以上者。
3. 如具採購專業人員證照尤佳。具室內配線技術士、品質管理人員(機電)、防火管理人、能源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等相關證照尤佳。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五)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七)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工作地址: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或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111號)
應備申請資料:【有意應徵本職務者,請務必至下列網址:https://personnel-r.ntust.edu.tw/var/file/66/1066/img/200/722597280.doc下載填寫「約用工作人員甄選登記表」並檢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英語能力證明文件於12月14日前E-mail至tom71214@mail.ntust.edu.tw湯雁鈞先生/小姐收,非以本校「約用工作人員甄選登記表」填送者,恕不受理。】
聯絡方式:湯雁鈞先生、電話:(02)2730-1102、E-mail:tom71214@mail.ntust.edu.tw
備註:本職缺除正取外,得列備取,並依應徵當事人之意願及職缺之職級與工作性質,依序遞補本校其他約用職缺,備取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本職缺於辦理工程期間,每月得請領職務加給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