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以,公務人員及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參考附件。

教育部函以,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公務人員及兼任本校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請確實依規定辦理。